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七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提示付款是指持票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付款的行为。 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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