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六节 保证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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