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六节 保证
第五十六条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六节 保证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