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五节 质押

第五十二条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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