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应作成背书,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原贴出人名称; (二)原贴入人名称; (三)赎回日期; (四)赎回利率; (五)赎回金额; (六)原贴入人签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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