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贴出人名称; (二)贴入人名称; (三)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日期; (四)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类型; (五)贴现、转贴现或再贴现利率; (六)实付金额; (七)贴出人签章。 实付金额为贴入人实际支付给贴出人的金额。 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还应记载赎回开放日和赎回截止日。 贴现还应记载贴出人贴现资金入账信息。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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