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四条

电子商业汇票当事人在办理回购式贴现、回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业务时,应明确赎回开放日、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起始日期。 赎回截止日是指办理回购式贴现赎回、回购式转贴现赎回和回购式再贴现赎回业务的截止日期,该日期应早于票据到期日。 自赎回开放日起至赎回截止日止,为赎回开放期。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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