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四节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第四十二条
贴现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再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给中国人民银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