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二节 承兑第三十八条承兑人可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自身的评级信息,并对记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评级信息包括评级机构、信用等级和评级到期日。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