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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