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一节 出票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票据行为 / 第一节 出票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并交付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可办理票据的未用退回。 出票人不得在提示付款期后将票据交付收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