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