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票据当事人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作出行为申请,行为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票据当事人可撤销该行为申请。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为行为接收方的,票据当事人不得撤销。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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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