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继续背书。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