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

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人拒绝接受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收款人、被背书人可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委托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行为申请,并代理签章。 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应与接入机构签订协议,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由接入机构代为签收或驳回提示付款指令,并代理签章。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