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担相应责任。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