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1年。制定机关人民银行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