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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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