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港澳台居民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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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