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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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