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已在香港、澳门、台湾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内地(大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