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质量安全评估制度,由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定期对手术适应征、术前讨论、手术安全核查、围手术期并发症发生率、非计划二次手术率、围手术期全因死亡率等进行评估,并在院内公开。一、二级手术应当每年度进行评估,三级手术应当每半年进行评估,四级手术应当每季度进行评估。
医疗机构应当重点关注首次在本机构开展的手术技术的质量安全。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