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手术分级管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开展的手术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手术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该手术技术临床应用。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手术分级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论证制度。对已证明安全有效,但属本机构首次开展的手术技术,应当组织开展手术技术能力和安全保障能力论证,通过论证的方可开展该手术技术临床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