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手术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和手术授权动态调整制度。

术者申请手术权限应当由其所在科室手术分级管理工作小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应当向医务管理部门报告,经医务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医疗机构以正式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术者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包括手术技术能力、手术质量安全、围手术期管理能力、医患沟通能力等,重点评估新获得四级手术权限的术者。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手术权限,并纳入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四级手术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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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