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手术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授权制度,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术者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及培训情况综合评估后授予术者相应的手术权限。三、四级手术应当逐项授予术者手术权限。手术授权原则上不得与术者职称、职务挂钩。
对于非主执业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其手术授权管理应当与本机构医务人员保持一致。
- 制定机关
-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手术分级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授权制度,根据手术级别、专业特点、术者专业技术岗位和手术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及培训情况综合评估后授予术者相应的手术权限。三、四级手术应当逐项授予术者手术权限。手术授权原则上不得与术者职称、职务挂钩。
对于非主执业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其手术授权管理应当与本机构医务人员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