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手术分级管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手术分级信息报告制度,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本机构三、四级手术管理目录信息,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信息。接受信息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目录信息逐级报送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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