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六十一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决定停止其参加当年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组织考试作弊;
(二)纵容、包庇或者帮助应试人员作弊;
(三)丢失、泄露、窃取未启用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决定停止其参加当年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或者参与组织考试作弊;
(二)纵容、包庇或者帮助应试人员作弊;
(三)丢失、泄露、窃取未启用的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四)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