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六十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考点局决定停止其参加当年考务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的情形而未回避;
(二)发现报名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证件等行为而隐瞒不报;
(三)因资料审核、考场巡检或者发放准考证等环节工作失误,致使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者使考试工作受到重大影响;
(四)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
(五)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六)擅自将试题等与考试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
(七)命题人员在保密期内从事与专利代理师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八)阅卷人员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
(九)偷换或者涂改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