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十六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本场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夹带或者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
(二)违规使用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
(四)以口头、书面或者肢体语言等方式传递答题信息;
(五)协助他人作弊;
(六)将考试内容带出考场;
(七)有其他较为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