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八章 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其口头警告,并责令其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报告考站负责人,由其决定责令违规违纪人员离开考场:

(一)随身携带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的物品进入考场;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的行为;

(三)故意损坏考试设备;

(四)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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