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考规则
第四十一条
发现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及时报告考站负责人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该应试人员立即停止答题;
(二)收缴违规物品,填写违规物品暂扣和退还表;
(三)对应试人员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认定,并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和交卷时间,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
(四)将记录的内容告知应试人员,并要求其签字确认。应试人员拒不签字的,监考人员应当在违规情况报告单中注明;
(五)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中记录该应试人员姓名、准考证号、违规违纪情形等内容;
(六)及时向考站负责人报告应试人员违规违纪情况,并将考务相关表格及违规物品等证据材料一并上交考站负责人。确认应试人员有抄袭作弊行为的,监考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