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考规则

第三十四条

监考人员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的考试服务方选派,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考点局备案。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