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考场规则

第二十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一)任何书籍、期刊、笔记以及带有文字的纸张;

(二)任何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应试人员携带前款所述物品或者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的,应当在各科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代为保管。

制定机关
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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