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十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专利代理行业发展的需要,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考试优惠政策。符合考试优惠政策的考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允许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制定机关知识产权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