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