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