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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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