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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