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其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应当按照文字翻译的原则翻译使用,不需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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