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