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七条

非公募基金会的字号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但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需经该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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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