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