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公募基金会的字号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或者字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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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