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五条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