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基金会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基金会不得使用姓氏、县或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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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