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