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基金会名称应当反映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依次包括字号、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并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公募基金会的名称可以不使用字号。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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