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2个及2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相同的基金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