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基金会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自撤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二)已注销登记,自注销登记之日起未满3年的基金会的名称; (三)已变更名称,自变更登记之日起未满1年的基金会的原名称。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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