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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