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十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 制定机关
- 民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基金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引起公众误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国家机关名称及部队番号; (六)其他基金会的名称; (七)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