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八条航标设置书面申请应当在航标设置前60日提交,并附有航标设计图纸资料一式二份。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