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辖区航标管理机关设置航标,应向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应当向辖区航标管理机关提交航标设置书面申请。 航标管理机关根据航行安全的需要可责令专业单位设置航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