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第一类航标设置是指灯塔和无线电导航台、无线电指向标、DGPS台等无线电航标的设置;第二类航标设置是指灯桩(包括导标)、立标、灯浮标、浮标、灯船、雾号、雷达信标等航标的设置。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