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以及相关陆域航标设置的管理及其相关的活动。 军用航标和渔业航标设置除外。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