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航标,航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航标设置单位限期补办书面申请或者撤除、重新设置、调整所设置的航标。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