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设置的航标,航标管理机关有权责令航标设置单位限期补办书面申请或者撤除、重新设置、调整所设置的航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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