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航标设置应当按《海区航标动态通报管理办法》及时发布航标动态通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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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