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专业单位应接受辖区航标管理机关对所设置航标的监督检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