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航标投入使用后,应当遵守使用期限,到期自行撤除。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截止日期前30日提交书面延期申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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