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海区航标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航标投入使用后,应当遵守使用期限,到期自行撤除。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当于截止日期前30日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